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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1月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在该公司部门工作。双方仅口头约定工作内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某科技以派遣公司名义发放工资,但未为张某某缴纳社保。2024年5月因派遣公司与某科技发生纠纷,张某某被要求离职,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某科技辩称已通过派遣公司建立用工关系,未签合同责任在派遣单位,且张某某工作期间实际由派遣公司管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某科技提供派遣协议及考勤记录,但仅提交了与派遣公司的合作协议。张某某出示了工作证、钉钉考勤截图及工资转账记录,证明其实际接受某科技管理。某科技承认统一安排工作但称派遣协议已履行,后因证据不足未提供完整协议文本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存在用工主体混同,未依法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妥善履行派遣单位责任,裁决确认张某某与某科技的劳动关系成立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关于用工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规范派遣流程,避免用工混同;员工应保存工作证据,注意双倍工资主张时效。本案中某科技未证明派遣关系实际履行,导致责任承担。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