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未签合同维权案:劳动关系认定存争议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未签合同维权案:劳动关系认定存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争议案,案由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劳务关系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月薪1.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采用每月转账支付工资的方式,但始终未明确用工性质。2024年8月张某某离职后,以公司未签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张某某系项目外包人员,双方为劳务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及离职补偿;公司认为双方仅是临时合作劳务关系,否认劳动关系成立。核心争议在于用工性质认定及工资支付凭证的法律效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3月至8月期间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每月固定转账1.5万元)、工作群聊天记录(含考勤打卡要求及工作安排)、办公设备领取单等证据。公司质证称转账记录为项目结算款,但未能提供外包协议或劳务合同。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工作群内容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劳动关系特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张某某主张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认为离职补偿请求缺乏有效解除关系证明,仅支持部分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包括考勤管理、工资支付、工作内容等综合因素
分析启示:建议劳动者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客观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以劳务合同规避法定义务。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承担未签合同的法定责任,但经济补偿需满足法定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