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未签劳动合同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满三个月后,张某某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合同系因张某某未按规定提交身份证件,且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双倍工资,公司反驳称双方为承揽关系且未签合同属员工个人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及公司是否有管理行为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用工管理证据,但仅提供部分考勤记录。张某某出示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邮件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日常接受公司安排与管理。公司质疑邮件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庭结合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意保留考勤、工资、工作沟通等证据,外资企业更应规范用工流程。若公司主张非劳动关系,需提供完整管理证据链,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