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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未签合同试用超期赔偿案

案件标题:实习生未签合同试用超期赔偿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核心争议为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实习生身份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助理工作。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实际工作超期10个月未转正。期间张某某正常出勤且承担实际工作内容,公司以考核未达标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并试图延长试用期。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需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试用期超期赔偿;公司辩称实习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延长系内部考核制度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入职登记表、工作记录及考勤数据,公司反驳称未签合同为实习生自愿行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用工事实及合同签订义务,发现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但对试用期延长的合法性存在合理争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偿约3.5万元,对试用期超期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九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但实习生身份认定及试用期延长的合法性需结合具体证据判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杜绝以实习生名义规避用工责任,实习生需留存考勤、工作内容等证据。本案中,虽未签合同违法事实明确,但试用期管理存在制度瑕疵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程序,劳动者注意时效维权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