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未签合同延长试用期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未签合同延长试用期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以试用期为由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在试用期满后单方面将合同期限延长至12个月。张某某工作满8个月后以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违法延长试用期应赔偿3个月工资;公司称试用期延长系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员工未提出异议,不构成违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未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仅出示员工签字的《试用期延期申请表》,但该文件未注明延期原因及双方合意。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期间工资赔偿约3.5万元,并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应保留证据及时维权,但对延期协商过程需举证。本案因公司未能证明延期合法性,仅部分支持赔偿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