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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双倍工资遭小微企业拒绝

案件标题: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双倍工资遭小微企业拒绝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双倍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前台,月薪约3.5万元。公司以口头约定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工作6个月后,公司补签合同并主张时效抗辩。张某某于2024年10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双倍工资诉求。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已补签合同且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双方对补签合同是否影响双倍工资请求权产生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用工关系持续期间及仲裁时效起算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3月至9月的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工作证照片。公司提供2024年6月补签的合同及入职登记表,但未说明补签时间。庭审中公司主张员工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但仲裁委认定补签行为未改变原劳动关系性质。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张某某主张的2024年4月至9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驳回10月之后诉求。认定公司虽补签合同,但未在用工满一个月内签订,导致部分期间双倍工资请求成立。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第87条: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用工起一个月内签订合同的义务,补签行为不能抵消未签合同期间的法律责任。劳动者需注意留存入职证明、工资支付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对于超过时效的诉求,用人单位可提出抗辩,但需证明已履行合同签订义务。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