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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经调查发现,张某某实际由关联公司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但三家企业存在业务混同且未明确区分用工关系。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多次要求签订合同被拒,最终以未签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公司则称其为派遣单位,实际用工方为关联企业,且已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不应承担直接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用工证据,但仅提供与派遣公司协议。张某某出示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证,证明实际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辩称张某某应向派遣公司主张权利,但未能证明用工主体分离。仲裁过程中,张某某主张约3.5万元补偿金,公司认可存在管理混同但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派遣公司存在混同用工,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58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存在混同且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用工关系,避免派遣混同;劳动者需留存考勤、工资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时效为1年,本案因证据充分且时效内维权成功。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