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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期间张某某多次通过邮件提交转正申请,但公司始终未予答复。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未获转正通知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双倍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延长违法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试用期调整属内部管理自主权,且员工未及时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证据,其仅提交考勤记录及部分工作邮件。张某某出示转正申请邮件截图、工资发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未履行签订合同义务。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反驳,员工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获全面审查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约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第47条关于试用期上限、合同签订义务及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有效证据。未签合同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双倍工资,但需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完整性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