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中,张某某由第三方劳务公司派遣,但该公司从未实际支付工资,所有费用由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24年8月,张某某提出离职,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需承担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公司辩称其与张某某签订的是派遣协议,劳动关系应由劳务公司承担,且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派遣混同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工牌及考勤记录,证明实际工作关系。公司出示了派遣协议,但未能提供劳务公司资质证明。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派遣单位信息,公司无法回应。双方就派遣混同事实存在较大争议,仲裁委依据证据认定某科技存在用工管理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补偿金2万元,并按责任比例承担60%的违法解除赔偿金,合计约3.5万元。劳务公司承担剩余40%责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58条、第92条;《劳动法》第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用工关系,避免派遣混同风险。员工应保留工资支付、考勤等证据,若发现派遣混同,可主张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仲裁中责任比例认定需结合证据充分性,建议企业及时签订合同并规范派遣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