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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裁员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裁员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因未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劳动者主张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三个月内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未提前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补偿金,公司则称已通过电子签章完成合同签署并提供考勤记录为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书面合同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双倍工资及补偿金;公司反驳称合同已通过电子方式签署并提交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否认违法解除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电子合同及签署记录,但仅提供部分截图且无法完整展示系统数据。张某某提交在职期间的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劳动关系建立及解除事实。公司未能就合同签署提供有效证据,且无法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但因员工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双倍工资,该项请求被驳回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关于劳动合同签订义务、双倍工资赔偿及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规定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及时留存入职证据并主张权利,企业应完善合同管理流程。未签合同情况下,电子证据需确保完整性及可验证性,解除劳动关系应遵循法定程序并妥善留存依据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