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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补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普通员工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专员,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为由未签订书面合同。入职三个月后,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半年,期间未支付加班费。2024年10月张某某离职,以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索赔,同时质疑仲裁机构管辖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的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已通过电子合同形式约定条款,并认为仲裁机构无管辖权

仲裁过程:仲裁庭经审理发现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电子合同凭证,但提出管辖权异议。员工提交了工资转账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图及考勤系统数据作为证据。仲裁委对管辖异议不予采纳,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对试用期延长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确认仲裁管辖有效性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三条,关于劳动合同签订义务、双倍工资赔偿及试用期规定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意留存用工证据,企业需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仲裁管辖异议应基于法定情形提出,不可滥用。关于试用期问题,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期限并及时转正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