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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一个月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仅口头约定薪资标准。张某某在试用期满后仍正常工作,公司于2024年9月补签合同但未支付双倍工资。2024年10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及试用期超期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需支付双倍工资及试用期超时补偿;公司辩称已补签合同且试用期延长属于业务需要,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考勤记录,公司出示了补签合同但未说明签订时间。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期间及薪资标准。公司称试用期延长已与员工协商一致,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员实地走访确认公司存在用工管理混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试用期超时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期限规定,口头约定无法替代书面合同。证据链完整时员工主张更易获得支持,但需注意时效性。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完善用工手续,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