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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以业务需要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并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工资维持入职时的月薪标准,未获调整。2024年8月,公司以张某某未通过考核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称试用期延长系业务调整需要,且已通过口头约定确认劳动关系,无需书面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考核记录,但公司仅提交了员工签到表和绩效评估表。张某某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已征得员工同意,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采信张某某提交的证据,认定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合计约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调整工资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支付双倍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需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避免擅自延长。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保留考勤、工资等关键证据。本案中公司因未签合同被追责,但工资调整请求因缺乏证据未获支持,凸显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