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口头约定工资标准并按月支付报酬,张某某在2024年9月提出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遭拒后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协议建立劳动关系且工资支付正常,无需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但其仅提交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公司未能证明存在有效口头合同,仲裁庭采信工资记录作为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逾期不订立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签订义务,员工需及时留存工资记录等证据。未签合同情况下,工资支付凭证可作为维权关键证据,但需注意仲裁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