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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普通员工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主张补偿金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以内部制度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张某某在试用期结束后未通过考核,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其于2024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合同且违法延长试用期需支付补偿金;公司称试用期延长系内部规定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认为无需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考核标准,公司仅出示员工手册未提供书面合同。员工提交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工作邮件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未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强调员工知晓并同意延长试用期。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违法,但试用期延长需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判定。最终裁决公司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补偿金约3.5万元,未支持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第4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延长需书面约定。员工入职后应及时主张权利,未签合同情况下需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但双倍工资主张需注意时效。国企更应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