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签合同员工获双倍赔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签合同员工获双倍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口头约定月薪8000元。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OA系统发送电子版员工手册。工作满6个月后,张某某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公司以'已通过电子方式确认'为由拒绝。2024年10月张某某离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抗辩称已通过电子手册确认合同条款,且张某某未在入职1个月内提出异议,存在缔约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与hr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电子版,无法出示书面合同。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签订合同的证据,但其未能提供。庭审中双方就电子合同效力展开辩论,张某某强调电子确认不等于实际签订。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但因未举证证明存在违法解除行为,驳回赔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电子合同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劳动者应主动保存考勤、工资等证据,但超过仲裁时效或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可能导致败诉风险。本案中员工虽胜诉,但因未能证明违法解除事实而部分失利,提示维权需全面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