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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无依据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无依据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满后以'工作未达标'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期间张某某正常出勤并完成多项工作任务,但公司始终未提供延长试用期的书面证明。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因员工工作表现未达标且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依据,公司仅提交了入职登记表。员工出示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及工作成果证明。公司承认未签劳动合同但称已通过实际工作形成约定。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试用期延期手续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关于试用期延长的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需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延长需有法定事由且应书面约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用工流程,试用期延长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留存证据。员工需注意保存考勤、工资等基础证据,对口头约定及时书面确认。未签合同赔偿时效为1年,建议及时维权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