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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单位混同用工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至国企下属项目组工作。入职三个月内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工资由国企账户发放。后因项目终止,张某某要求经济补偿,国企与派遣公司均否认与张某某存在直接用工关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国企存在派遣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双倍工资;企业抗辩称仅与派遣公司存在协议关系,张某某应向派遣公司主张权益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用工关系证明,企业未能提交派遣协议及考勤记录。员工提交了工资流水、工作证及项目组会议纪要,证明实际用工关系。企业虽承认存在混同事实,但拒不承认未签合同的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国企与派遣公司共同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第九十三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混同责任)

分析启示:国企需严格审查派遣关系合法性,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并收集能证明实际用工关系的证据。存在混同用工时,用工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存在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