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追讨报酬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追讨报酬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报酬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员工主张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按月支付工资,但未提供劳动合同文本。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未签合同离职,并向仲裁委申请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实际用工建立关系,且工资支付记录可作为依据,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公司虽提供工资发放记录,但无法说明用工期间未签合同的原因。仲裁委依法调取了张某某的工作证及社保缴纳记录辅助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工风险;劳动者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用工证据。未签合同情况下,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资料等均可作为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