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偿补偿金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偿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企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每月支付约3.5万元工资,持续8个月。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以企业未签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补偿,企业抗辩称已通过工资支付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且张某某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供劳动合同,公司无法提供。员工提交银行流水等支付凭证证明工资支付事实。企业辩称工资支付可视为合同成立,但未能举证双方存在书面约定。仲裁员结合证据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企业违法未签合同。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企业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支持员工主要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仅凭工资支付无法规避法律责任。劳动者需及时留存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保留维权时效。未签合同情形下,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