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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签续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签续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未签合同续签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6月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张某某续签劳动合同也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安排其工作。直至2024年9月,张某某以合同到期未续签为由提出离职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张某某未主动申请续签,且已过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法定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已到期,员工未提出续签申请且未及时主张权利,主张无需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原件、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公司仅提供离职通知邮件截图,但邮件发送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不符。仲裁委通过调取社保缴纳记录及工作群聊天记录,确认公司持续用工事实。针对时效问题,认定员工在合同到期后及时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8月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9月工资按正常标准发放,驳回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及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合同续签流程,避免用工风险;员工需在合同到期后及时主张权利,保留证据。未签合同期间工资差额主张需结合用工事实及证据时效,经济补偿请求应符合法定条件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