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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未签合同派遣混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民营企业未签合同派遣混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普通员工因未签合同及派遣混同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以需通过第三方派遣为由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实际接受某科技安排工作,薪资由公司直接发放。半年后张某某发现同岗位其他员工均与公司签订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称其为派遣员工,合同应由派遣单位签订,且张某某拒绝签署合同导致无法建立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作记录、考勤表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公司虽出示派遣协议,但未能证明实际派遣关系。仲裁委现场调查发现,某科技作为实际用工方全程参与管理,派遣协议存在形式化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存在用工主体责任,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约3.5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派遣名义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义务,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用工关系,避免派遣混同;员工需留存考勤、工资等证据证明实际劳动关系。本案警示:用工主体不清易导致权益受损,建议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