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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派遣混同未签合同索赔

案件标题:高管派遣混同未签合同索赔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张某某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被安排至关联企业实际工作,薪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按月发放。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及未支付年终奖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则辩称其与张某某存在派遣协议,且张某某实际工作单位为关联企业,主张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公司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工作证及考勤记录,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公司提供了一份格式化派遣协议,但无法说明协议签署情况。仲裁委实地调查关联企业,发现三家公司人员混同、财务交叉,最终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用工主体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1.2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派遣混同情形下,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高管亦属劳动者,企业应规范用工关系。若存在派遣混同,需明确实际用工主体。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工资支付、工作安排等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