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补签合同员工仍获双倍工资赔偿
案件标题:国企补签合同员工仍获双倍工资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以工作繁忙为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24年6月,公司才补签合同并注明签署日期为入职当月。张某某在2024年10月离职后,以未签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公司辩称补签合同已消除违法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补签合同不能溯及既往,仍应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公司认为补签后劳动关系已合法化,且未签合同期间已过仲裁时效,无需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仅提供补签的劳动合同,未说明补签具体时间。经质证,仲裁委认为公司未能证明补签合同已覆盖全部用工期间,且双倍工资主张未超时效。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其余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补签合同不能免除未签合同期间的法律责任,员工应留存证据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国企更应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因补签导致赔偿风险。仲裁时效为一年,主张双倍工资需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