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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补签合同后仍拒付双倍工资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补签合同后仍拒付双倍工资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引发双倍工资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7月,公司人事在离职结算时补签了一份空白合同,约定起始日期为2024年5月。张某某认为该补签行为无效,要求支付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公司则主张补签合同已确认劳动关系,无需再支付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签合同未明确实际入职时间,公司认为已通过补签行为确认劳动关系有效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邮件往来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入职时间为2024年3月。公司出示的补签合同因未填写实际工作内容且签字时间为离职后,被认定为无效证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同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确认补签行为发生在劳动关系终止后。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裁决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若未实际履行且形成时间晚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不产生溯及力

分析启示:企业应避免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补签合同,员工需注意保存入职证据。若补签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可主张其无效。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员工应在知晓权利受损后及时维权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