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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员工凭考勤表索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未签合同员工凭考勤表索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正常出勤并领取工资,但因公司未履行法定签订义务,双方在2024年某月发生矛盾后张某某离职。离职后,张某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补偿;公司则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合同是因张某某未主动提出,且已通过其他形式确认雇佣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公司出具的考勤表、微信工作群记录及部分工作邮件作为证据,证明其实际工作内容和公司管理行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劳动关系存在,仅以张某某未签合同为由抗辩。仲裁员结合考勤记录与工资发放情况,认定公司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法律风险;劳动者需及时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续;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者应注意时效起算点。未签合同情况下,考勤表等客观证据对确认劳动关系具有关键作用。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