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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工资差额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工资差额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工资调整发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两个月后,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且未续签劳动合同。在延长试用期内,张某某工作表现符合要求,但公司未按约定调整其工资标准,仍按原试用期薪资发放。2024年10月,张某某提出异议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试用期延长应同步调整工资,公司认为延长试用期属于用工自主权,薪资调整需双方协商一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用工证据,其仅提供考勤记录和绩效考核表。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同事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工资未调整事实。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告知薪资方案,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仲裁员实地走访确认公司存在用工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7月至10月期间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与第82条(未签书面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需签订书面合同且不得克扣工资,劳动者应及时保留证据维权。本案因公司未签合同且单方延长试用期被认定违法,建议企业规范用工程序,员工应主动要求签订合同并留存沟通记录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