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拖延员工索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拖延员工索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转正问题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为由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实际工作至2024年11月仍未转正。张某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转正手续,公司拒绝并要求继续试用,张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及无故延长试用期违法,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是因张某某工作未达标,且员工未主动提出签订合同,主张无需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交了入职通知和工作安排邮件。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公司多次口头承诺转正时间。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合同且无合法依据延长试用期,构成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约3.5万元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1.2万元,合计4.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延长需有合法依据。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签订时限及试用期规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赔偿。员工应及时保留证据,如未签合同期间的工资支付记录和沟通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