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拒签续约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拒签续约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续签问题产生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补偿金主张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至2024年2月。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通过微信确认工资标准及工作内容。2024年3月,公司要求续签合同但提出大幅降低社保缴纳比例的条件,张某某因担心权益受损拒绝续签并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主张未签合同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及续签协商期间的补偿;公司称已通过微信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且续签时已尽到告知义务,降低社保比例属合理调整。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仅出示员工签字的入职登记表,但未提供完整合同文本。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未能有效举证,最终采信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续签协商存在不平等条款,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合同签订流程,避免口头约定风险。劳动者若遇续签争议,需及时固定证据,对不合理的条款可主张权益。仲裁时效期间内维权更易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