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工作两个月后,公司单方面通过邮件通知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试用期结束前两个月被无故辞退,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需支付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且违法延长试用期,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双方协商一致,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认为约定有效。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公司发送的延长试用期邮件通知、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凭证;公司提供了内部审批文件,但未能出示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据。仲裁委认定邮件通知未签收,视为单方变更约定,且延长后的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及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需注意试用期约定不得超过法定上限,且延长需双方协商一致。普通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保留证据,避免因未签合同陷入被动。单方延长试用期的通知若未达成合意,可能构成违法,企业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