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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用工主体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实际由关联公司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安排工作。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电子表格发放工资。2024年6月张某某离职,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及社保补偿,但因用工主体混同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直接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约3.5万元未签合同赔偿及补缴社保;某科技有限公司抗辩称已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张某某系派遣员工,公司仅承担管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打卡截图及工资支付凭证,证明日常管理由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出示派遣协议,但未能说明派遣公司资质及实际用工情况。仲裁委要求补充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张某某未能提供派遣公司与用工方的关联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用工主体混同,未签合同部分支持,但因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成立,未支持社保补缴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派遣用工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工主体混同情形下,企业需明确责任划分;员工应留存考勤、工资支付等关键证据;未签合同索赔需以实际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证据不足可能导致部分败诉。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