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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时未转正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转正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转正及补偿金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实际工作至2024年9月仍未转正。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延长试用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其工作表现未达标。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试用期违规延长且未签合同,公司应支付补偿;公司主张试用期协商延长合法,且未转正因员工能力不足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试用期延长的书面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记录未载明员工签字。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工作时长与薪资发放,公司认可用工事实但否认违法性。仲裁委重点审查试用期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但因试用期延长缺乏书面证据,经济补偿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上限)、第82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第46条(经济补偿适用情形)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规范用工程序,员工应留存入职证据。试用期延长需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规。未签合同主张时效为1年,建议及时维权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