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赔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岗位,入职后公司口头承诺试用期3个月。实际工作至2024年9月,公司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多次要求签订合同,但公司以'试用期考核未通过'为由拖延。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约3.5万元,但未依法缴纳社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及社保补偿;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双方协商一致,且员工未主动要求签约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记录与工资支付凭证,发现公司未保存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出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多次催促签约,公司仅提供单方拟定的试用期延长协议,但无员工签字确认。双方就'协商一致'的举证责任产生争议,公司未能证明已告知员工合同条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支持3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但驳回社保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用工备案制度,试用期延长需书面协议且不得超法定期限。劳动者应注意留存沟通证据,但需警惕仲裁时效问题。本案中公司虽存在未签合同过错,但社保补偿因缺乏明确约定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