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签合同员工索赔无固定期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签合同员工索赔无固定期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续签劳动合同引发无固定期合同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3年1月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其续签书面合同也未终止用工。张某某持续工作至2024年3月,期间多次口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未果,遂向仲裁委申请主张未签合同赔偿及无固定期合同权益。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无固定期合同事实,要求支付未签合同赔偿金及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且员工未主动提出续签要求,认为无需签订书面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公司仅提供单方离职通知函。仲裁委认为公司未举证证明终止劳动关系,且员工持续提供劳动视为同意续签,遂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采纳张某某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确认张某某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合同期间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