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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工资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工资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问题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国企身份宣称已通过内部系统完成用工备案,但未能提供实际签订合同的证据。张某某在职期间正常出勤并领取工资,但离职时公司仅支付了1个月工资,剩余约3.5万元报酬以'无合同无依据'为由拒绝支付。员工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全部工资及赔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全部工资;公司则称已通过系统备案完成用工管理,且未签合同视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剩余报酬。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证复印件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虽否认证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及第八十二条,认定公司存在用工管理漏洞,员工主张具有事实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拖欠工资约3.5万元及50%经济补偿金1.75万元,合计5.2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分析启示:国企同样需履行劳动合同签订义务,员工应留存考勤、工资支付等客观证据。用人单位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不存在,需承担不利后果。维权时注意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