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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超期延长试用期员工索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超期延长试用期员工索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超期延长引发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签订义务与试用期规定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第8个月仍以'考核未达标'为由拒绝转正。张某某在2024年11月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3个月,需支付赔偿金及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员工自愿接受延长考核期,且已签订口头协议,否认违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考核记录,但仅提交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未签合同且超期使用试用期。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仲裁庭采信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约3.5万元,同时确认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第48条,用人单位不得违法约定试用期长度,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超期使用试用期应赔偿损失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需规范用工流程,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员工应注意保留考勤、工资等证据,超期试用期维权应把握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