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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续签两次引补偿金纠纷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续签两次引补偿金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续签争议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仅与其签订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满前,公司未提前通知续签事宜,而是直接以口头约定方式延长用工。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公司再次未依法续签,改签为期一年的固定合同。张某某在第二次合同期满后第三个月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两次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员工主动要求续签且存在岗位调整等客观因素,认为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且已协商一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工作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持续;公司则提供考勤记录及岗位调整说明。仲裁委重点审查了两次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及续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公司说明未续签的具体原因及协商过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两次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但考虑到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立即解除合同,酌情支持部分补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第49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续签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定义务

分析启示:员工需注意合同到期前的续签沟通,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签订时效。如发生争议,及时收集考勤、工资发放等证据,但需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部分败诉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