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以‘考核期’名义将原定3个月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转正后,公司仍以‘试用期已完成’为由拒绝补签合同。张某某于2024年12月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需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称延长试用期系基于绩效评估,且员工签署过延期确认书,否认违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证明未签合同及试用期超期事实;公司提供员工签字的延期确认书,但未提交绩效考核材料。仲裁委认定确认书系格式条款,且公司未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支持员工部分诉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4月至8月期间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第48条关于违法解除的赔偿不适用于本案。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意留存入职证据,警惕企业以‘考核期’规避合同义务;企业需规范试用期管理,避免因延长试用期引发纠纷。维权时应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公司违法程度,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