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用工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国企招聘入职,后被安排至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组工作。期间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国企仅出具派遣证明。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约3.5万元薪资,但国企以派遣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某科技有限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某科技有限公司称仅与国企存在派遣协议,张某某应向国企主张权益;国企则表示已履行派遣义务且双方约定派遣期间不承担直接用工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情况。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但无法证明已履行合同约定。国企主张协议有效但未提交完整证据链。仲裁庭重点审查用工管理实质,认定混同用工情节存在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国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存在混同情形时,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国企需规范派遣程序避免用工混同,员工应留存考勤、薪资等关键证据。本案因用工管理实质证据充分,成功突破派遣关系限制,主张直接用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