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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试用期超时被拒赔偿遭仲裁委支持

案件标题:劳务派遣工试用期超时被拒赔偿遭仲裁委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事人员为劳务派遣工,企业为上市公司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岗位特殊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至9个月。2024年9月张某某提出离职,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要求赔偿。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已通过内部流程审批,且期间支付正常工资。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违规延长需支付赔偿金,公司称延长程序合法且已发放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派遣协议,公司仅提供内部审批单。仲裁委认定员工证据链完整,公司未提供用工证明材料,试用期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第46条关于试用期最长期限、未签合同赔偿及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制度,劳务派遣工权益受《劳动合同法》同等保护,维权时应注意保存入职证据及工资记录,超期试用需承担双倍工资责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