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延长试用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延长试用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普通员工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承诺。2024年9月,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并通过邮件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张某某工作至2024年12月离职,期间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约3.5万元但未签合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企业辩称延长试用期系业务需要且已通知,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劳动合同及延长试用期的合法依据,公司仅出示邮件通知。员工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未签合同,企业抗辩称员工曾口头承诺放弃合同。庭审中双方就试用期延长的合法性展开辩论,企业未能证明延长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裁决支持员工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限、试用期上限及双倍工资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延长需书面协议并报备。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应及时主张合同签订权利,保留考勤、工资支付等证据。本案中企业邮件通知存在程序瑕疵,导致违法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