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引发双倍工资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月薪约3.5万元。公司要求签署劳动合同但以各种理由拖延,期间仅通过邮件确认岗位职责。张某某在2024年10月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已通过电子合同完成签约,但无法提供张某某签字确认的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已签署电子合同且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电子合同及签署记录,公司仅出示格式合同文本。员工提交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离职交接单等入职证据,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承认未交付合同原件,但称已通过企业系统电子签约,员工未查看确认。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实际完成合同签署,支持员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电子合同需确保员工实际签署。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留存考勤、邮件等证据,超过1年仲裁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合同有效性,导致双倍工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