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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签合同员工凭支付凭证索要补偿金

案件标题:国企未签合同员工凭支付凭证索要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企业为国有企业。双方仅通过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及薪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张某某提供转账记录及考勤打卡截图证明劳动关系。2024年10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签合同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补偿,公司辩称双方为劳务关系且已通过实际用工行为确认关系,无需支付补偿金。双方对劳动关系成立时间及补偿金额计算标准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6个月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及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但未载明合同签订情况。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劳动合同相关证据,公司未能提供。经质证,仲裁委认定支付凭证与工作场景能形成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补偿,共计约3.5万元。公司未就劳动关系真实性提出有效反证,故支持员工主张。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本案中企业未依法签订合同,员工提供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符合法定情形。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用工风险。劳动者可通过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间接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但需注意仲裁时效。本案中员工在离职后及时维权,证据充分,成功获得补偿。企业未签合同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赔偿责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