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某科技公司派遣混同未签合同获赔
案件标题:张某某诉某科技公司派遣混同未签合同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责任划分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由关联公司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入职三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合同,工作期间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管理。2026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以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因派遣混同要求两家公司连带赔偿。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已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用工关系应由派遣公司承担,且张某某未主动要求签订合同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截图等证据,证实其实际工作内容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高度关联。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某知晓用工主体信息。仲裁委实地调查发现两家公司存在业务交叉及人员混同,最终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用工责任承担主要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并按50%比例承担派遣混同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需连带赔偿1.4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82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存在混同责任时需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分析启示:劳动关系认定需结合实际管理与报酬支付情况,用工单位应对混同用工承担主要责任。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证据证明用工主体,用人单位应规范派遣协议签署流程,避免业务与人员混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