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产生纠纷,案件涉及补偿金与管辖权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实际工作8个月后,公司以业务需要为由单方面延长试用期至12个月。期间公司始终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支付超期试用期的补偿。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及超期试用期赔偿,公司主张管辖权异议并称延长试用期属正常管理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违法,且超期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支付约3.5万元补偿;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业务需要,且张某某未提出异议,认为补偿请求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法受理案件后,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时长及未签合同事实。公司虽提供试用期考核记录,但未能出示劳动合同。庭审中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应由公司注册地仲裁委处理,仲裁委认为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与注册地不一致,驳回异议并继续审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违法,支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对超期试用期的赔偿请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参照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公司延长试用期的行为需符合法定情形且应书面约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上限,超期需有充分理由并书面确认。员工入职后应主动要求签订合同,维权时注意收集工资支付、工作内容等证据。对管辖异议要提前核查劳动合同履行地,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