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用工主体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实际工作由公司安排并发放工资。期间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派遣关系。2024年6月张某某因薪资纠纷离职,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要求确认用工主体关系。公司称张某某系第三方派遣员工,但未能提供派遣协议及实际派遣单位信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实际用工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未签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公司坚称存在派遣关系,主张用工主体为派遣单位,且员工未提供派遣协议直接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派遣协议、考勤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公司仅提交了一份未盖章的派遣意向书。员工出示了工资转账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接受管理与劳动报酬的主体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出庭称张某某由派遣单位直接管理,但未提供实际派遣单位信息。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派遣混同情形,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对劳动关系承担连带责任,支持员工未签合同赔偿金诉求,但驳回社保补缴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92条;《劳动法》第50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

分析启示:用工主体认定需结合实际管理与报酬支付主体,企业应避免通过派遣混同规避责任。员工需主动留存工作证据,如工资记录、考勤数据等。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派遣关系,导致承担连带责任,提示外资企业应规范用工形式,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