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补签合同员工双倍工资诉求成立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补签合同员工双倍工资诉求成立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因未签劳动合同引发双倍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应聘至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6月15日,公司人事部门主动提出补签合同,但未明确签订时间。张某某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公司则认为补签行为已使劳动关系合法化,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补签合同不影响双倍工资主张,公司则辩称补签行为已中断时效且合同成立。双方对补签合同的具体签订日期及是否构成时效中断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提供入职证明及工资支付记录,其提交了考勤系统数据、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公司仅出示补签合同文本,但无法说明签订日期。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刻意拖延签订合同的主观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9月之后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第13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的签订日期若无法证明,不影响法定责任的承担。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主动及时签订合同,避免用工风险。员工需注意保留入职证据,若存在拖延签合同情形,可主张双倍工资。补签合同虽能证明劳动关系,但需明确签署时间以界定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