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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涉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劳动合同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以劳务派遣名义将其安排至下属项目部工作。入职三个月内,公司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张某某在2024年6月离职后,发现公司存在派遣混同问题,认为其实际为用工单位而非派遣单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其为派遣单位,与项目部无直接用工关系,且张某某未提供派遣协议等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证;公司仅提供部分派遣协议复印件。仲裁员实地考察项目部,发现其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业务重叠及管理统一现象。庭审中,公司未能有效证明派遣关系成立,仲裁庭采纳张某某提交的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了员工的部分诉求,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但未支持员工关于加班费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议劳动者留存考勤、工资等关键证据,国企更应规范用工流程。同时需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链完整性,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部分败诉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