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劳务派遣工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国企劳务派遣工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张某某为劳务派遣工,案由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超时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届满后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延长试用期至9个月。期间张某某持续工作,但始终未签订正式合同。2024年11月张某某申请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赔偿及试用期超时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试用期延长违法且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属内部用工调整,且张某某未提出异议,认为其主张无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用工审批记录及试用期调整依据,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及派遣协议,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对派遣协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行为,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偿约3.5万元,对试用期延长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规定)、第八十二条(未签合同赔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务派遣合同签订要求)
分析启示:派遣工应主动确认用工主体及合同签订义务,保存考勤、工资等证据。国企用工需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限制,延长试用期需有合法依据。仲裁中用人单位需完善用工管理文件,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