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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提供了一份格式化的派遣协议。张某某实际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工作内容由该公司直接安排,且社保缴纳及工资发放均以该公司名义进行。2024年6月,张某某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则以派遣协议为由抗辩,称张某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用工关系,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证作为证据,证明其实际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公司出示派遣协议,但无法说明劳务派遣公司与自身存在独立法人关系。仲裁委要求公司进一步举证用工关系真实性,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派遣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裁决该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仍继续用工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分析启示:国企存在混同用工时,需警惕派遣协议陷阱。员工应留存考勤、工资发放等关键证据,若发现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实际为同一控制主体,可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形式,避免因混同用工导致法律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